梦见家里发生凶杀案(梦见发生凶杀案件)

“如果不是你开车突然按喇叭,我老伴也不会死,你要赔偿我34万。”在湖北利川,发生一起因一声喇叭引发的命案。老人张某和妻子石某从重庆万州来到湖北利川避暑,有一天,像往常一样,吃完早餐,就出门走走,遇到一个朋友,也就热聊了起来。张某等三人正聊得火热,突然传来一声喇叭声,张某应声倒地。妻子石某见状,立刻拨打了120,但张某最终还是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妻子石某了解到,原来是一辆垃圾车启动,按了一声喇叭。涉事人员是司机小张,当时接受利川某村建中心委托正在清运垃圾。石某认为,如果不是喇叭声,自己的老伴不可能死亡,于是,石某一纸诉状将小张、利川某村建中心及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索赔34万元。目前,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小张承担15%,利川某村建中心承担5%。(来源:上观新闻)

 

俗话说,人生无常。生活中,任何一个小的动作,都可能引发蝴蝶效应,还是需要谨言慎行。司机小张做梦也没想到,很随意地按了一声喇叭,竟然导致一条活生生的命就这样没了,这估计也是小张不愿意看到的。张某更是惨,或许也是命里有此劫,没能挺过这一劫。

 

有网友提出疑问,一声喇叭不至于把人给吓死才对,为啥小张、利川某村建中心及保险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呢?下面,让笔者来跟大伙唠唠。

 

从案情来看,事发地为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显然,本案中,小张作为驾驶司机,在禁止鸣喇叭的区域或者路段鸣喇叭,存在过错,且属于违法行为,至于鸣笛分贝大小等,仅是责任承担范围大小。

 

众所周知,一般情况下,行为人要承担侵权责任,除了主体要适格外,必须符合四个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即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以及过错与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缺一不可。目前来看,整个案件已经符合了三个要件,分别是小张存在过错、有按喇叭的侵权行为以及张某的死亡结果。现在关键是,张某的死亡是否与小张按喇叭的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正如很多网友所想,一般情况下,喇叭声不会直接把人吓死。但,毫无疑问的是,突然一声喇叭,确实会让人受到惊吓。从报道来看,张某确实是在喇叭声后,应声倒地,很难说完全没有因果关系。更关键的是,法院还进行了司法鉴定,结果是,喇叭和张某死亡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在民事法律领域,只要达到高度盖然性,即相当因果关系,就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了。

 

本案也是一个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如没有商业保险,不足部分,由侵权人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首先在交强险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利川某村建中心,因为该村建中心将现场清运垃圾工作以固定报酬委托给小张完成,双方属于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该村建中心没有委任有资质清运垃圾的机构或人员,而是将清运垃圾工作委任给了没有资质的小张,在选任上确实存在一定过错,承担与过错相适应的责任也是合理的。

 

不过,张某已经年迈,身体状况不太好,这也是其倒地后死亡的主要原因,喇叭声只是诱发因素。这也是为什么法院最终在判定小张及利川某村建中心的赔偿责任时,在比例上并不高。当然,法院在本案中还采用了公平原则,这无疑是为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