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姓梁母姓李女宝宝起名(李姓和梁姓怎么取名)
湖南,韶山。前妻将孩子的姓氏由父姓改为母姓后,男子很生气,便不再按离婚协议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前妻将男子告上法庭,结果会怎样呢?
梁先生与刘女士婚后育有一个儿子,按常理说,这应该是皆大欢喜的事情。但是两个人的婚姻却在此时亮起了红灯走到了尽头,两人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梁先生和刘女士约定共同抚养孩子,梁先生每月给儿子支付1500元抚养费,一直支付到10岁。孩子长到10岁以后,梁先生每月给儿子支付的费用改为1000元。
离婚后,梁先生一直按照约定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后来,梁先生有一天突然得知刘女士将孩子的姓氏改姓刘,这让梁先生很生气。
梁先生认为,既然孩子不跟他姓梁了,就不是老梁家的人了。既然前妻让孩子改姓刘,就是刘家人了,那前妻自己抚养吧!于是梁先生就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刘女士见梁先生不再按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与梁先生沟通未果,便一纸诉状将梁先生告到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孩子可以随母姓,梁先生不应该因为孩子改随母姓就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法院判决梁先生向前妻支付尚欠的孩子抚养费56000元。
原来《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孩子出生后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
《民法典》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为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所以梁先生的前妻是可以让孩子随母姓的,梁先生不应该因为孩子改随前妻姓就不再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其实两个人能协议离婚,协议共同抚养孩子,说明两个人都是比较好沟通的人。
刘女士给孩子改姓氏前应该给梁先生提前沟通一下,也是对梁先生起码的尊重。毕竟孩子是两个人的孩子,离了婚,孩子与梁先生的血缘关系仍旧存在。
梁先生也没必要太难过,毕竟孩子身上流的是梁家的骨血,你每月支付抚养费,与前妻共同抚养孩子长大,孩子长大后一定会前来看望你的,也应该按照法律会赡养你的,你这个父亲的角色是谁也代替不了的。
对于此事,大家是怎么看的呢?
戚薇生二胎,李承铉小心翼翼地问她:“二胎孩子跟谁姓?”戚薇白他一眼,霸气地说:“当然是跟我姓了。”
戚薇的二胎是个儿子,在生一胎之前,戚薇就跟李承铉说好,一胎跟着李承弦姓,二胎跟着戚薇姓。
眼看着二胎是个男孩,李承弦也想儿子跟着自己姓。
孩子是夫妻俩的,不管是跟爸爸姓,还是跟妈妈姓,都是爸爸妈妈的心肝宝贝。
在大多数人的心里,孩子是一定要跟男方姓的,跟女方姓就是非常不合适。
其实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都是一样的。
#婚恋手册#
离婚后孩子由女方抚养,女方把孩子姓氏改成自己姓氏。男方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近期湖南省南县法院判决了一起起诉恢复原名的纠纷案。
2015年,梁先生到法院起诉与徐女士离婚,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2011年出生的儿子梁某某由女方抚养。离婚后,徐女士把儿子梁某某改名为徐某某。2018年梁先生得知后起诉到法院,要求恢复孩子原姓名。法院开庭时徐女士和其儿子都没有到庭。最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梁先生的诉讼请求。梁先生不服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的判决是有法律依据的。我国《民法典》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父或者母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案件中徐女士将儿子的姓氏更改为自己的姓氏,也就是母姓,并没有将其姓氏变更为继父姓氏,符合《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也没有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59条规定的“应当责令恢复原姓氏”的情形。
当然,法院考虑到双方婚生儿子已满9周岁,已经具备一定的判断和辨别能力,是否将其姓名恢复为“梁某某”应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但诉讼中徐女士和双方儿子都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应该随父姓,叫[爱慕]吕依云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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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湖南,韶山。男子梁某和妻子刘某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孩子归刘某抚养,梁某每月按规定支付抚养费,后来,刘某在未告知梁某的情况下,私自将孩子改姓为刘,梁某因此而拒付抚养费,刘某不堪重负,便提起诉讼。
2013年7月4日,梁某和刘某领证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明。2014年9月28日,梁某和刘某因感情问题协议离婚,经协商一致后,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
协议书中约定:儿子小明归女方刘某抚养,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1500元/月,等小明年满10周岁后按1000元/月给付,只要不影响到小明的学习和生活,梁某可随时探望。
两人离婚后,梁某一时无法适应没有儿子的生活,便向刘某提出,能否让自己接走儿子抚养一段时间,刘某觉得这样也好,可以减少因两人离婚给孩子带来的伤害,于是,便答应了梁某的请求。
在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小明跟父亲梁某一起生活了20个月,由父亲抚养,另外72个月是跟母亲刘某一起生活的,由母亲抚养。
离婚一段时间后,刘某便偷偷把儿子的户籍迁入到自己父亲的户下,并将儿子改姓为刘,梁某得知此事后,一气之下便断了儿子的抚养费,至此,梁某已共计给付抚养费32000元。
刘某一直找不到理想的工作,收入比较低,梁某断了儿子的抚养费后,刘某感觉到生活的压力越来越大,迫于无奈,她便一纸诉状把梁某给告了,要求梁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庭审中,梁某辩称,刘某在未告知自己的情况下,偷偷将儿子的户籍迁入到其父亲的户下,将儿子改姓为刘,因此,自己才断了儿子的抚养费的,并要求将儿子的姓重新改成梁。
经审理认为:
1、《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院方判决。
梁某和刘某离婚时,双方达成共识后签了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儿子归女方刘某抚养,梁某按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满10岁后抚养费改成1000元。
而在2014年9月28日至2022年5月31日期间,梁某抚养了儿子20个月,这是协议中没有约定的,为了公平起见,酌情认定这20个月按每月1000元给付,因刘某在这期间实际抚养儿子72个月。
因此判定,梁某还应支付所拖欠的抚养费56000元(72个月×1,500元/月-20个月×1,000元/月-32,000元),梁某必须在此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全部付清其所拖欠的56000元抚养费。
2、至于在庭审中梁某提出的将儿子重新改姓为梁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刘某在未告知梁某的情况下,私自将儿子的户籍迁入到其父亲的户下,并将儿子改姓为刘,这种做法是欠妥的,但孩子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法律并没有规定孩子一定得随父姓。
《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五十九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因此,不管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做父母的都有义务抚养孩子长大,刘某私自将儿子改姓为刘,不能成为梁某拒付抚养费的理由。
对于大人来说,也许一段痛苦婚姻的最好结局就是离婚,可对于孩子来说,伤害却是毋庸置疑的。
@雷神看法 结婚不能随便,离婚更需慎重。其实,姓名只是一个代号而已,孩子随不随自己姓,都永远是自己的孩子,这种血缘亲情是永远都无法更改的。刘某的这种做法实属荒唐。
大家对梁某因前妻刘某将儿子改姓为刘而拒付抚养费这件事是怎么看的呢?#律师来帮忙# #湖南身边事#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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