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到自己拿刀伤人见血(梦见自己拿刀划伤别人见血)

我跟你命运一样,我作为一个男人,连自己的尊严都丢掉了,他生病了,我为了他求人借钱,为了他我喝过农药,差点连命都丢了,为了他,我拿刀把自己十个手指头每个都切出血来,也没有唤醒我对他的受,我的苦,我的痛,有谁能懂我,我想找一个懂我的人,我想望记过去的一切。

江苏南京,发生了一起恐怖的案件。晚上八点多,农贸市场附近,一个满身是血的男子,踉踉跄跄地从车上爬下来,边跑边喊救命。而车上则跟下来另一位男子,他手持一把匕首紧追其后,又连捅几刀,直至受伤男子倒地不起。现场鲜血淋漓,十分惨烈。

救护车赶来时,受害人已无生命体征。据警方调查,被害人张某35岁,而行凶者则是同为35岁的隋某,二人因债务问题产生纠纷,于是隋某怀恨在心,趁二人同乘一辆车的机会实施侵害。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太恐怖了!闹市街头,发生这样恶性的持刀伤人事件,造成的影响可谓是不小。不少路人目睹了案发经过,心里也会留下了抹不去的阴影。只是债务纠纷而已,有必要搞得你死我活吗?大不了去法院起诉执行嘛!杀了他就能解决债务纠纷?这是什么奇怪的脑回路?无论如何,隋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应当予以严惩。

隋某因为债务纠纷,对张某心生恨意,遂在同乘时用匕首捅刺张某,并致其死亡。那隋某究竟涉嫌何罪?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呢?

判断隋某涉嫌的罪名,要结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要综合考虑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犯罪工具、事后行为表现等来认定。比如其捅刺需要被害人的部位是否是要害部位,捅刺后是否呼叫救护车等。

具体到本案,隋某并非一时激动才做出犯罪行为,而是有所预谋。隋某在捅刺张某致其受伤后,明知张某下车躲避,却仍追上前继续捅刺,最终致其流血过多死亡,可见其有致张某死亡的故意,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进行定罪。而根据《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在本案中,对于隋某而言,讨论故意杀人还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实意义已经不大。因为从《刑法》的规定中可知,因为张某已经死亡,无论隋某被定性为何罪,最高都可判处死刑。而隋某的犯罪手段残忍,又在闹市街头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除非得到被害者家属的谅解,否则大概率会被判处死刑。

冲动是魔鬼!本是一起简单的债务纠纷,却因隋某一时被气愤蒙蔽了大脑,从而做出这种无法挽回的举动。不知道午夜梦回,在狱中等待审判的隋某,是否也会后悔当日自己的行为。希望每个人在做事前都能三思而后行,毕竟世界上没有后悔药。

您如何评价隋某的行为?欢迎留言、转发!#南京头条# #南京# #普法行动# #男子因债务纠纷被人当街捅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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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男子因感情纠葛持刀进入高校 宿舍楼前捅杀大学生女友

2022年2月17日,陕西咸阳秦都区检察院披露了一起故意杀人案。男子孙某某仅因感情纠纷,就持刀进入某高校,在宿舍楼前捅杀大学生女友高某某,致其一处重伤,3处轻伤。最终孙某某因故意杀人罪被公诉。

孙某某33岁,家住陕西渭南大荔县。

孙某某因其与女友高某某感情纠纷问题,遂产生将高某某从咸阳带回大荔县解决感情纠葛或将其杀害的想法。孙某某于当天下午16时10分左右在大荔县购买削肉刀一把,后驾车赶到高某某所在咸阳某学院内。

当晚22时左右,孙某某在8号女生公寓楼前附近等候到高某某后,便上前理论,欲将高某某强行带回大荔县,高某某拒不同意并拿出手机联系家人,孙某某遂上前抢夺高某某手机并将其摔倒在地,后孙某某掏出事先准备的削肉刀在高某某右腹部刺了一刀,并导致高某某手部受伤。

接着孙某某又用刀直接在高某某颈部划了一刀,见高某某伤重并呼救,孙某某便拨打120急救电话,将高某某送往医院抢救。

经鉴定:高某某受伤致胃、肠、胆囊或者胆道全层破裂,需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颈前部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肠系膜破裂出血,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腹壁穿透创,其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肢体两处以上创口长度累计1.5cm以上,其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检方指控:孙某某故意持械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案在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

入职不满一月讨要工资未果,26岁男子怀恨连刺上司十多刀致死。

26岁,正值青年,却因为一点小事杀人,搭进去一生最好的年华,委实令人唏嘘。被害人大概怎么也想不到,自己会为这千把块的事搭进去自己的性命。

欠薪属于劳动争议,正常救济途径就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不知是小伙觉得通过法律维权太折腾,还是对此一无所知,竟选择了如此极端的方式。

据新闻报道,小伙事先藏匿水果刀然后约谈被害人。小伙索要工资被拒后,自觉无望,便持刀划向被害人颈部。

被害人逃跑后,小伙仍紧追不舍。见被害人摔倒趴在台阶上,小伙便持刀连续捅刺被害人胸腹等部位十数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若说小伙主观上没想过伤人还是杀人,但从其客观行为来看,其捅刺部位先是颈部,后是胸腹部,打击部位均为敏感部位,且打击次数多,手段可谓凶残,明显是奔着要人性命去的。

根据刑法之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犯本罪的,依法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按目前新闻报道,小伙有利的量刑情节为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在适用死刑上会更加慎重,但这并非绝对的免死金牌。

薪资纠纷常有,因薪资问题引发流血事件的也有。但从后果考虑,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还是别因小失大。

你们怎么看呢?

#男子讨要工资未果刺上司十多刀致死#

啃老不成,啃出人命!杭州萧山39岁女子向母亲索要数十万元买车,被拒绝后竟然持刀伤人。叔叔前来劝阻也被刺伤,血流一地。

虽然伤者被送医紧急抢救,但叔叔因流血过多身亡,母亲已经脱离了生命危险。事件发生在8月17日上午,今天警方发布了警情通报。

【阿芃看法】

1.根据警方通报,行凶女子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捕。

警方为何以故意伤害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进行立案调查呢?毕竟高某的行凶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恶果呀。

故意杀人既遂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从结果上看都是造成了受害人死亡,最高都可能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两罪的区别在于行凶者的主观故意。如果行凶者主观上只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即使造成了受害人死亡,也仅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

从案件起因上看,高某与母亲、叔叔之间并没有重大的矛盾。

母亲拒绝了高某的无理要求,高某持刀威胁,目的在于要钱而不是要命。因为伤害了其母亲,高某不仅要不到钱,连母亲的遗产都不能继承。

叔叔在听到高某母亲的呼救后,前来帮助劝阻。高某情绪激动,转而攻击叔叔,更大的可能性是转移愤怒。

从作案过程来看,高某只捅刺了叔叔一刀,而不是乱捅乱刺,其行为有节制,可以侧面证明只是一种伤害的故意。

因此,警方以故意伤害罪立案调查是比较合适的。当然随着案件的调查,特别是高某的个人供述,罪名也有可能转换为故意杀人罪。

2.从高某被捕的照片来看,她一袭长裙,面容平静,似乎刚刚发生的血案与她无关。

高某对养育自己的亲人拔刀相向,可谓丧心病狂,令人发指。但也有邻居称,她的精神状态向来不好,曾经有殴打母亲的前科。

那么,高某将面临着怎样的惩罚呢?

根据刑法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过,本案是由于家庭纠纷引发的命案。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

这一类的矛盾往往双方都存在着一定的过错,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有本质上的不同。一般来说,这一类行凶者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如果高某经过鉴定确有精神问题,再加上属于家庭的内部矛盾纠纷,有可能获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高某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概率不大。

3.39岁的高某是家中的独女,在报道中没有提到他的丈夫或孩子,似乎未婚,是一个虽然成年却长不大的巨婴。

高某为了个人享受,逼迫年迈的母亲拿出巨款购车,遭到拒绝又持刀伤人,实在不可理喻。

这或许可以追溯到高某的成长经历。养大一个孩子容易,但把孩子培养成一个身心健康、人格独立的大人就非常不容易。

人们常说“女儿要富养”,您觉得对吗?欢迎在下方评论区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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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5日国际国内热点新闻#媒体人周刊

国内新闻

1、7月14日,辽宁沈阳,大东区一生鲜超市内发生持刀伤人案致2死7伤。据通报称,嫌疑人为该超市肉食柜台员工田某某,因销售猪肉与顾客吴某某发生纠纷并将其砍伤。关注警方通报等后续报道。

 

2、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07月14日23时36分在四川阿坝州汶川县(北纬30.97度,东经103.37度)发生4.8级地震,震源深度15千米。地震造成都江堰震感强烈,成都、德阳、乐山等地震感明显。关注官方通报等后续报道。

3、7月14日,正在浙江临海养殖池中接受救治的最后一头瓜头鲸成功自主进食。救护人员表示,经过连续多日的救助,瓜头鲸的胃溃疡已在愈合,胃出血的状况基本得到控制。据现场救助人员评估,这头瓜头鲸的身体状况还比较虚弱,部分生化指标仍比较危险。据悉,5头死亡瓜头鲸将被捐献用于科学研究。

 

4、7月14日0时至24时,云南省新增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5例;新增境外输入确诊病例7例、无症状感染者1例。确诊病例治愈出院5例(境外输入)。持续关注国内疫情相关报道。

 

 

国际新闻

1、当地时间14日,巴基斯坦北部一辆巴士发生爆炸,造成包括9名中国公民在内的13人死亡,多人受伤。中国驻巴基斯坦大使馆事发后证实,中方企业承建的开普省达苏水电站项目出勤班车遭遇爆炸,中使馆要求巴方不惜一切代价进行全力救援和救治。关注后续相关报道。

 

2、英国广播公司(BBC)网站14日报道,英国皇家海军旗舰“伊丽莎白女王号”航母上暴发冠状病毒疫情,航母战斗群的其他舰船也受到影响。关注后续相关报道。

 

3、俄罗斯南部克拉斯诺达尔边疆区格连吉克市一家酒店发生煤气爆炸。到达现场的救援人员看到,爆炸造成酒店一楼的结构严重损毁,玻璃震碎一地。现场还不时传来爆炸声。据报道,事故至少造成2死3伤。关注后续相关报道。

成都发生暴力事件致一死两伤!11月13日晚9时,四川成都,龙泉驿区街头发生持刀行凶案:男子李某与男子朱某博、朱某春、刘某平三人子北京路与北泉路交叉口发生纠纷,李某持刀刺伤三人。

据传行凶者系第三者,与他人妻子悠然,女方丈夫带着两人找到凶手。双方发生冲突,凶手持刀行凶。

视频显示有女子查看倒地流血人员,警方通报朱某博抢救无效死亡,另两人无生命危险。警方当场将李某控制,案件在进一步侦办。

@法律有道

目前警方尚未通报双方冲突原因,所谓感情纠纷也只是传闻。但不管是何种原因,持刀行凶,特别是整出人命案,这都是过于极端了。

李某持刀伤人这个事实是无疑的,但到底该如何定性还需要对全案的全过程了解后,方可定义,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双方纠纷引发一般的肢体冲突,李某持刀行凶。这种情况下,李某的暴力行为显然超过了互殴的程度,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有人说都捅死人了,怎么还可能是故意伤害罪呢?事实上并不是有人死亡就绝对是故意杀人,也可能是故意伤害(致死)罪。具体则要看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情况,具体而言:

(1)主观方面:如果李某持刀行凶时只是想刺伤对方,特别是面对1对3的局面,仅仅只是想以刀刺形成优势,伤害对方身体,但并不想杀害对方,此时主观上仅仅是伤害的故意。

相反,如果刘某持刀施暴时,就是要夺取他人性命或者明知自己的暴力会导致死亡,但放任结果的发生,说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

(2)客观方面,要看凶器的危害性、捅刺部位的危险性、案发原因、暴力有无节制、有无救助等客观情形。

如果李某持刀捅刺的是被害人要害部位、且暴力持续的捅刺、双方积怨深仇大恨等状况,结合其主观表现,则李某涉嫌故意杀人。

如果李某持刀并未暴力持续的捅刺,如在冲突中只是一般捅刺,及时停止,加上李某并无要杀死对方的诱因,则反映出其是出于伤害的故意,则应按照故意伤害(致死)罪定性。

2、对方3人施加暴力在先,且具有一定的严重性,李某出于自卫,持刀反击,则要根据防卫的紧迫性和必要性进行定性:

(1)如果被害人一方3人对李某施加了危及生命的暴力,李某为了保护自身生命,持刀反击,这种情形下李某则属于合法的无限防卫,即便造成对方死亡,也不承担刑事责任。

所谓无限防卫,指的是“针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如果对方三人对李某施加危及生命安全的暴力,此时李某持刀反击则完全符合无限防卫要求,即便造成对方伤亡,也不承担责任。

(2)如果被害一方3人对李某仅仅施加一般的暴力,并不危及生命,此时虽然李某的行为具有防卫的属性,但是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对造成的伤亡需承担过失致人死亡或重伤的刑事责任。但根据《刑法》二十条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目前警方对李某仅仅是控制,正是因为案情尚未查明,李某到底涉不涉及犯罪,还有待调查。希望警方尽快查明案件全部事实,依法追究、依法处置。

同时也再次惊醒世人,遇到任何事情切忌冲动,不然后果谁也无法预料。理性解决问题最妥当。

关注@法律有道一起析案说法。#头条创作挑战赛##成都##成都头条#

【致敬!#被鲜血染红警服的民警受表彰#】近日,浙江金华民警应健达受到表彰。2017年8月,应健达面对持刀行凶的歹徒,冲上前制止,却被歹徒疯狂连续捅刺。殊死搏斗中,应健达头部、颈部、手部多处中刀并大量流血,最终依法果断击毙歹徒。他说:“如果再来一次,我也会豁出去!”(美丽浙江)网页链接

2021年6月7日14时52分,上海,杨浦区邯郸路某大学发生一起持刀伤人案件,民警迅速到场将犯罪嫌疑人姜某(男,39岁,该校教师)控制,经120现场确认,被害人王某(男,49岁,系姜某同事)已死亡。

经初步审讯,姜某自述因工作关系对被害人怀恨在心,故对其实施侵害。现姜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最近几天新闻报道杀人事件较多,基本都是有矛盾、误解、争执的熟人作案,让人为之叹息,本是在一起生活、工作的邻里、同事、朋友,确致其生命于不顾,导致两个家庭背负沉重的悲痛。

作为大学教师,应当有很高的涵养和问题处理能力,本是一起的同事,工作中难免会产生一些问题上的不同意见,正确看待和面对是处理好关系的关键所在。能够做到大学老师,已经是非常不容易的努力才能做到,这样的结果是学校、社会、个人的损失。

具体案件情况需要详细调查,来确定姜某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还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姜某主观上是伤害故意,客观上也未对致命部位进行伤害,而是由于流血过多等因素导致死亡,则涉嫌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果姜某主观上是杀人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杀害行为并且导致了死亡,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针对此事,你怎么看?

#上海一大学教师捅死同事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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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同胞大家好,我是一名中国香港警察,我叫大威(又名刀疤威),很高兴在这里认识大家☺️

请让我介绍一下自己,在2019年黑暴期间的8月30日晚上,我下班离开警察局外时,突然被三名黑衣暴徒持刀袭击,狂砍约二十刀身体多处严重受伤、骨折、大量出血......之后被送往医院抢救,经过十四小时手术后被送到深切治疗病房观察。这一刻,开展了我的第二人生,同时也开始了漫长的复康之路 ... ...

右手三只手指被斩断,手脚多处被斩至骨头,神经、肌肉、组织都断掉了,一次又一次的手术,等待神经每天缓慢的再生。从最初四肢也没有知觉开始,一点一点感觉开始回来了。过程虽然漫长,但完全无阻我要康复的意志。每天坚持着信念*不抛弃 不放弃*的精神,直至今天仍然继续走着复康的每一步。因为我是中国人、因为我们都是坚毅过人。

香港,我出生的地方,曾经一度变得陌生。经历一年多的黑暴事件,香港警察肩负着人民子弟兵的责任,守护每一个市民、坚守每一寸国土,绝不让外部势力侵扰。在国家的强大支援下,香港巳回复平静、安定。

今天,

还能有这样美丽的香港,因为背后有爱我们的祖国。

祝福伟大的党!祝福伟大的祖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