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公解梦梦见杀人见血了什么意思

广东女子酒后出轨猝死,丈夫将情人告上法庭索赔200万!

定时炸弹,根本说不准什么时候会爆炸。广东一女子在酒店猝死。这个突如其来的意外让她的家人难以接受,但就在丈夫沉浸在悲痛中的时候,她得知妻子和情人开了房,突然死亡。

一般来说,一个未被发现的隐性疾病,就是一个定时炸弹,无法说清什么时候会爆炸。

广东有这么一位年轻貌美的妻子,因为逃脱不了自己的罪恶,死在爱人的床上。

李英和丈夫陈力是在一次联谊会上认识的。第一眼看到李英就主动和他搭讪,看着这位和蔼可亲、身材高挑的美女,陈力顿时如沐春风,慌慌张张地做了自我介绍。

虽然表面上看不起眼,当时陈力已经是某企业的中层,所以收入相当丰厚。两人相谈甚欢,最后交换了私人联系方式。然而两天后,李英主动打电话给陈力约下一次约会,这让他喜出望外。

他们结婚才几个月,第一年李英就怀上了孩子,可见夫妻二人平日里肯定是恩爱的。

心疼老婆的陈力,让老婆辞职在家。也许物质生活足够丰富。刚开始几年,李英挺知足的:出门的时候会上前帮他整理领带。当他下班到家时,一顿热腾腾的饭菜正等着他。她有一个这样的妻子,也不能要求什么了。

但随着女儿一天天长大,送去学校后不用整天在家照顾;而陈力升职后因为工作忙,很少按时回家。在朋友圈里看着昔日姐妹们多姿多彩的生活,不禁又向往起婚前的自由。

于是,李英向陈力提出,想在休息的时候和姐妹们一起出去逛街。

起初,陈力并没有太在意妻子的去向。她以为只是李英这几年在家带孩子,想出去和姐妹们散散心。

结婚前,他就知道妻子有一对爱聚餐漂亮姐姐,他也经常参加。所以,周末有时在外过夜,在和几个熟人确认了妻子的行踪后,往往不会多问。没过多久,陈力就从警察那里得到了妻子去世的噩耗。

1月底,学校刚刚放假。趁着陈力今天加班,李英把女儿送到亲戚家,然后直奔和朋友约好的餐厅。

然而,如约而至的并不是所谓的“朋友”,而是她在某局认识的情人陈某。原来,李英婚前曾四处猎艳,陈某是她当时认识的朋友之一。

看到李英突然宣布结婚,他也以为李英是贤妻良母,有意相安无事。但是几天前,陈某突然收到她的一条短信:你有空吗?

陈某也是浪子情人,自然明白其中的含义。从朋友圈看到李英婚后的美好身材和白皙皮肤后,二话没说就答应下来。

起初,他们只是利用李英在送女儿上下学前后的秘密约会;陈力习惯频繁晚餐后,她开始在周末约陈某出去。相比丈夫只努力赚钱,很少陪伴,这个男人此时显然能让李英开心。

而物质和精神的双重满足,让她深深地沉浸在中,无法自拔。

时间回溯到那天的深夜。可能是想到年关将至,两人一时半会儿见不到面。李英打扮的漂漂亮亮的,在爱人面前点了很多酒,看起来还没醉。

被美丽所俘获的陈某再也无法克制了。他知道李英婚前很会喝酒,就允许和自己推杯换盏,没有阻止她。

三巡酒后,酒桌上的情意明显难以忍受,彼此嘴里呼出的酒气似乎都有了一点甜丝丝的味道,直到春色刚刚好,也不觉得丢人。

两人朦胧地离开餐厅,调侃着来到了事先订好的酒店。

此时大厅里已经有很多客人等着入住了。看着李英和陈某醉醺醺的样子,前台服务员简单核对了一下号码,然后直接把钥匙交给他们。跌跌撞撞的走进房间,在他们即将进一步突破道德壁垒的时候,李英突然呼吸困难,那被酒精锤炼过的红润的身体渐渐褪去,露出了皮肤原本的白底,甚至异常的白。

陈某不停地呼唤她的名字。见床上的李英始终没有反应,他立刻穿上内裤冲到前台。

酒店工作人员的简单抢救未能挽救李英的生命。陈某站在旁边,看着李英,她的手指弯曲僵硬,脑子里一片空白。直到警察把他带走问话,他才如梦初醒。

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火车站、机场、体育场、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和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李英因短时间内饮酒过量导致动脉血管瘤破裂内出血死亡;事件发生时,酒店已对死者进行了必要的急救处理,故酒店不承担事件的主要责任。

站在李英冰冷的尸体旁,陈力无论如何也接受不了这样一个可笑的结局。在照顾小女儿的同时,他和李英的父母一起起诉陈某和酒店,希望通过法院获得总计200多万元的赔偿。

经警方调查取证,法院认为,李英和陈某是自愿进入酒店的,酒店在登记住户信息方面存在玩忽职守行为。但李英死亡时,酒店主动抢救,故不承担主要责任,故驳回了陈力及其李家父母的请求。

回顾这个案例也是一种叹息,我对陈力感到同情,他不仅面对妻子的死亡,还要忍受妻子的背叛。

当酒精和欲望混合在一起,就成了杀人的利器。不管是黄还是谢,最后的后果都是自己造成的,怪不了别人。#在头条看见彼此# #情感#

黑龙江密山,69岁男子邹永,因琐事与妻子杨丽发生冲突,为泄愤殴打、捅伤、捆绑66岁妻子,用水果刀连扎其胸部、大腿、背部数刀,之后将妻子独自弃置家中,此外他还怀疑别人挑唆夫妻关系,故意砸伤对方,事后主动投案,因涉嫌犯罪被检方起诉。

邹永(男,1952年生)高中毕业后进入某工厂打工,退休后住在黑龙江省密山市,与妻子杨丽长期感情不和,并时常发生口角。

2021年12月12日22时许,邹永在家中,因家庭琐事和长期以来的感情矛盾,与妻子杨丽(女,66岁)再次发生争执,并继而发展到相互推搡。

邹永一怒之下,暴脾气开始发作,先是使用家中的木质按摩棒猛敲杨丽头部两下,而后又用围脖将杨丽嘴部绑住,用水果刀连捅其左胸四刀,而后连划杨丽脸部、腿部数刀。

这样他还不解气,又使用毛线衣捆住杨丽双手,将她翻身至面部朝下状态,而后用水果刀,对准杨丽左上侧背部扎了两刀。

做完这些后,邹永怀疑是田娟挑拨他与杨丽的夫妻关系,又把田娟和她的丈夫张甲骗到家中,用斧子砸伤田娟头部,又用木质按摩棒敲打张甲头部。

张甲、田娟夫妻逃离后,邹永将杨丽独自丢在家中,没有把她受伤流血的情况告诉任何人,直到12月13日,他才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

杨丽经送医救治保住性命,经鉴定:左侧开放性胸部损伤,左侧血气胸,左侧第4肋骨骨折,双侧肺挫伤,周身多处皮肤裂伤,面部裂伤,头皮血肿,头皮挫伤!损伤均为外力所致,属于轻伤一级;田娟损伤为轻微伤,张甲未达轻微伤。

同时多名证人反映,邹永脑子不大好用,经司法鉴定:案发时,邹永患脑损害和功能紊乱所致精神和行为障碍,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1.首先,邹永连续对妻子殴打、捆绑、捅刺,捅刺部位为左侧胸部和背部,正常人皆知此处为心脏所在,是人体要害部位。

邹永明知如此,仍然连捅妻子数刀,并放任其流血不管,主观上对于妻子死伤后果持放任状态,客观上其行为已足以致人死亡,因此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近日,密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此案提起公诉,检方认为,邹永故意杀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邹勇有哪些量刑情节?

(1)邹永已经着手实施杀人行为,但由于意志意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根据刑法第23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邹永案发时处于发病状态,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3)案发后邹永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邹永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可以从宽处理。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基本刑为死刑、无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邹永同时具有未遂、精神病、自首、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根据《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未遂、自首、认罪认罚最多可分别减刑50%、40%、10%,因此最终邹永很可能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此外,邹永故意杀害田娟夫妇,虽无法构成犯罪,但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理。

该法第4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可处5-10日拘留和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殴打对象为60周岁以上的,可处10-15日拘留和500-1000元罚款。

据此,对邹永最高可处15日拘留和1000元罚款,但因为其已经构成犯罪,拘留可以不予执行。

同时邹永伤害他人,属于民事上的侵权行为,需要赔偿田娟夫妇的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对于妻子杨丽的伤害,邹永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若邹永与杨丽没有离婚,因为夫妻财产属于共同所有,赔偿意义不大,若是因此事离婚,在财产分割完毕后,邹永需要用自身财产赔偿杨丽。

一日夫妻百日恩,邹永对妻子尚且能下如此狠手,虽说是精神病人,但可见其具有一定暴力倾向,不仅需要服刑,而且需要对其精神病进行强制医疗,防止造成不可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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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年,一名红军小战士被土匪抓住,被枪杀前提出一个要求,竟说哭了土匪头目,土匪头目听后,不仅没杀他,还给了他一些钱,还救了自个一命。

在西北地区,有一股名为“马家军”的土匪队伍,这是大军阀马步芳成立的,马步芳是个有名的刽子手,手上沾满了红军的鲜血。

“马家军”在西北一带非常有名,他们欺男霸女,烧杀抢掠,无恶不做。

1935年,红军踏上了二万五千里长征,红三军里有个“娃娃营”,都是一些不到18岁的小战士。

张金龙就是其中一位。

小红军叫张金龙,是红三军团“娃娃营”里的一员,他们营里的红军都是一些未成年的孩子,他们虽然年龄小,但肯吃苦,跟着大部队一起前进。

 

在突破自然险阻的途中,他们经常会遭遇敌人的攻击。在一次战斗中,张金龙不幸被击中腿部,一不小心就滚到了山沟,摔得不省人事。

 

等他再次睁开眼睛时,大部队已经消失的无影无踪。

当时,张金龙才12岁,自己受了伤,四周又空无一人,他禁不住恐惧的哭起来。

哭着哭着,他突然想起自己是一名红军战士,没有什么困难是红军战士克服不了的,这一点困难算什么?

张金龙停止了哭泣,他想着如何让自己摆脱困境。

他要想办法离开这里,想办法找到大部队。

 

心中有了方向,他便开始行动。大腿受伤无法走路,那就爬着前进,他朝着昏迷之前大部队前进的方向爬去。

 

可是,伤口一直在流血,再加上他一直在动,加剧了血流的速度,没一会,便再次陷入了昏迷。

等张金龙醒来的时候,他已躺在一家猎户的炕头上,一对好心的猎人夫妇救了他。

就这样,张金龙在猎人家养伤,一个月后,他的枪伤好了。

张金龙开始打听红军部队的去向,红军没打听到,倒招来了“马家军”。

有一天,一伙“马家军”把猎户的屋子团团围住,搜出了张金龙,并且从他身上找到一顶红军帽子。

张金龙见自己的身份暴露,向土匪坦然的承认自己是红军,并且向他们进行抗日爱国主义教育。

土匪们本身没有文化,谁有耐心听一个半大孩子给自己讲道理,土匪军官大手一挥,下令就地枪杀张金龙。并说他有罪!

张金龙问到:“我是红军,是北上抗日的军队,这究竟有什么罪!”匪军首领说道:“抗日有罪!”紧接着,这名小战士又问道:“你们能不能不要枪毙我?为什么不用刀砍我的头呢?这样可以节约一粒子弹打日本人呀!”这时,杀人无数的匪首眼睛湿润了。

在红军长征途中,红三军团有个年轻的小战士,战斗中被子弹击中了腿部,后来滚下山沟,醒来后发现大部队早就走远了。

幸运的是,他被山里的一名猎户救下,开始了休养身体。

后来,匪军“马家军”开始搜山,根据他的帽子很快找到了小战士张金龙。

张金龙被匪军发现了并无惧色,敌人审讯小战士:“你是红军,你有罪!”

小战士反问匪军:“我是红军,是北上抗日的军队,这究竟有什么罪!”

匪军首领说道:“抗日有罪!”

张金龙见自己难逃一死,和土匪说:“临死前我想提一要求。”

土匪军官大度的答道:“有什么要求你提吧!”

张金龙大声呵斥道:“日本人侵略我们的国家,杀害我们的同胞,我们的兄弟姐妹都在受罪,你们不管,却来杀我们红军,你还是中国人吗?”

匪军首领被说得哑口无言,匆忙下令,将张金龙拉出去枪毙。

张金龙说:“你们杀我时,用刀砍,不要用枪,节约下一颗子弹就可以打死一个日本人。”

土匪军官听了这话,竟感动的哭了,一个孩子都知道节约子弹打日本侵略者,自己堂堂一个大老爷们为什么要杀自己中国人呢?而且他还是个孩子。

小战士毫无惧色,对匪军首领说道:“你们能不能不要枪毙我?为什么不用刀砍我的头呢?这样可以节约一粒子弹打日本人呀!”

匪军首领平时杀人无数,但是听了张金龙这句话,他的眼睛也湿润了。

后来他把张金龙这个小战士送回了猎户家,并留下了一袋大洋,匆匆离去了。

最后,张金龙在猎户的帮助下,找到了大部队。

人心都是肉长的,就算是土匪,他们中间也有爱国者,而张金龙,这个小战士,他面对死亡,想的不是自己,想的是如何赶走日本侵略者,此情此景怎能不让人动容?他的爱国精神值得后人永远学习。

 

小小年纪,面对死亡,下意识的反应不是害怕,而是担心自己会浪费一粒zi弹。这样的小战士,时刻想的都是如何赶走侵略者,这让拿着武器打自己同胞的土匪情何以堪。

 

这样的爱国精神,值得我们永远学习!

小编想说:读这个故事让人心疼又震撼!革命先烈事迹可歌可泣!我们的革命先烈用鲜血换回今天的幸福,我们既要珍惜更要奋斗!希望各行各业的人们珍惜来之不易的和平环境,共同建设繁荣强大的祖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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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称妻子是贱人和婊子,妻子用丝袜勒死家暴的丈夫,该如何定罪?

几年前浙江温州发生了一起妻子勒死自己丈夫的案件,但与其他谋杀亲夫案件不同的是,该案件当中的妻子钱女士是因为经常遭到丈夫家暴,而不得不选择走上这条路的。

事发当天,丈夫喝多了酒对妻子进行威胁,并声称要杀死妻子的家人,因此作为妻子的钱女士百般无奈便直接用一条丝袜结束了丈夫的生命。今天我们就来看一看这起案件的详细经过。

钱女士和赵先生在2006年的时候结了婚,婚后不久,两人一同生了一个可爱的儿子,6年后二人一起外出打工,一开始是住在厂里,之后又在外面租房居住,但是赵先生有一个毛病就是平时喜欢喝点酒,不喝酒还不会动手,但只要一喝酒就会对妻子钱女士拳打脚踢,有的时候还可能会用啤酒玻璃瓶直接砸向自己的妻子。

两人在外务工的第7个年头,赵先生在街头同人发生矛盾,打了起来,结果头和脸部都被对方用刀砍伤,自此之后赵先生一蹶不振,脾气变得愈发大,不但辞掉了工作而且接着喝酒,喝多了就打钱女士。其实在社会上这种情况是非常常见的,很多男性生活不如意就拿老婆撒气,是典型的窝里横。

钱女士在遭到丈夫殴打的时候一般都不会大喊大叫,只有实在被打得接受不了的钱女士才会喊几声救命,但是这样的日子她不敢逃离,所以就一直凑合过着,一开始是为了孩子,后来是因为丈夫打的特别厉害,还动辄对她进行威胁。

邻居常常看到钱女士被打得鼻青脸肿,有时候头部都被打破了,简单地包扎一下,接着出去买菜。

当然了,邻居们并不是冷血动物,在发现钱女士经常遭到丈夫殴打之后,就经常过去劝和,但没想到哪个邻居前去劝架,都会被赵先生辱骂。

不仅如此,赵先生还对邻居发出威胁表示,如果谁再来劝架就会杀谁全家人,时间久了也没人敢前往劝架了,只能听之任之。很多邻居和朋友都劝过钱女士,希望其能够离婚,但是赵先生却表示如果钱女士敢提离婚的话就会跑到老家把钱女士的亲人全部杀掉。

不仅如此,为了能够留住钱女士,赵先生居然还强迫自己的老婆拍了一些裸照,用此来威胁对方,不准提离婚而钱女士由于是农村人,家里人又较为封建传统,认为离婚是一件非常丢人的事情,再加上他们夫妻二人还育有一个儿子,所以钱女士经不住家人的说教和儿子的幼小,就选择了继续和丈夫过下去,希望丈夫能够有所改正。

然而没想到赵先生从始至终都没有想过更改自己的毛病,反而是怀疑妻子外面有情人,甚至还公开质疑儿子不是自己的,不难发现男人时间长了闲着就会对老婆实施变态的猜测。

不仅如此,赵先生在不上班之后靠老婆养着,反而还跑到老婆工作的地方对其实施监视,经常偷走妻子钱包当中的钱拿去买酒喝,喝多了就对老婆实施殴打。

2020年的一个冬季晚上,赵先生在家吃了晚饭之后,又从妻子的钱包当中拿了一些钱去外面买酒喝,晚上9点多回到家中时又和妻子发生了激烈争吵,虽然妻子什么也没有说,面对丈夫的埋怨和辱骂也没有回应,但是赵先生却将妻子侮辱的不堪入耳,称妻子是贱人和婊子,还表示妻子一直都看不起他,因为他没有工作。钱女士对此见怪不怪,便只能不予搭理,可没想到在10点左右赵先生居然从外面买回了啤酒,回到家之后又开始骂自己的老婆。

一开始钱女士装睡不搭理赵先生,但没想到赵先生直接拿出刀来,在妻子身上划来划去。随后赵先生又拿起空着的啤酒瓶直接砸向妻子的头部和脸部,还说要将妻子弄死,大概凌晨1点左右钱女士看到丈夫仍然在辱骂自己和胡作非为,就开始拿枕头捂他的嘴,随后两人产生了争执,钱女士忍无可忍,表示与其让丈夫将自己家人弄死,还不如自己先将丈夫给勒死,丈夫还说有本事你就勒死我试试。

趁着丈夫迷迷糊糊她就直接拿着丝袜从丈夫脖子上绕了两圈,然后使劲一拉,时间持续了5分钟左右丈夫倒地流血,失去呼吸。看着倒在血泊当中的丈夫,钱女士似乎并没有想要逃跑的意思,而是给自己的公公打电话称自己和丈夫吵架了,自己已经把丈夫勒死,赵父表示勒死就勒死了,随后挂断电话报警。

照这样来看,钱女士似乎是有意将丈夫勒死的,但是在此之前他确实遭到了丈夫的持续殴打,那么钱女士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呢?

首先她确实构成故意杀人罪,因为她对已经倒在血泊当中的丈夫未进行抢救措施,主观上是希望丈夫死亡的结果发生的。

其次,她频繁遭到丈夫殴打,且有邻居和工友作证,并且所说的拍摄裸照事件也确实存在,警方也已经从赵先生手机当中得到证据,故在这起案件当中,赵先生属于过错方,钱女士虽然存在故意杀人动机,但是也有自当防卫的举措,所以最后法院判处钱女士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及赔偿金额22万。

抗战期间,一位老农用粪叉打倒了个知名汉奸,便兴高采烈的跑去八路军处邀功请赏。未曾想首长急的脸都红了:“务必要救活他……”

 

在当年的山东地界,“大汉奸”林洪洲的名字可以说无人不知无人不晓。他深受日本人信任,经常被派到鲁中地区活动,济南宪兵队的队长还给他发过证书,赞扬他是“皇军的朋友”。

 

对林洪洲这个大汉奸,当地军民无不欲除之而后快。泰西公安分局的同志曾多次设下圈套想要猎杀他,结果林洪洲狡猾异常,每次都顺利逃出生天。

 

1943年的一天,林洪洲被日本人派到了泰宁县岔河区东都镇(今属新泰市)活动,到了东都后他表现的很奇怪,整天在寨墙之上走来走去。

 

当地一个叫王老倔的农民注意到了林洪洲的奇怪举动,在一个傍晚,王老倔悄悄的走到了寨墙上,眼见林洪洲没注意到自己,抄起粪叉对着他的脑袋就砸了过去:“狗汉奸,受死吧!”

 

眼见林洪洲倒在地上不动弹了,头上呼呼的往外流血。王老倔长舒了一口气,赶紧把林洪洲的手枪取了出来,连夜跑到八路军独立营请功去了:“我把大特务林洪洲送去见阎王了!”

 

这件事很快传到了鲁中军区领导那里,领导一听急的脸都红了,当时就下令:“务必救活他!”

 

谁曾想,当两名八路军的高级干部悄悄的赶过去时,林洪洲的“尸体”竟然不见了。

 

八路军首长之所以如此着急,是因为那个“大汉奸”林洪洲,其实是我党的红色特工——郭善堂。

 

1941年,鲁中军区决定安排一些人潜入日伪军中搜集重要情报。郭善堂被委派去了泰安,伪装成八路军逃兵,成功打入了敌人内部,并改名为了“林洪洲”,经常给日本人搜集一些似是而非的情报。

 

结果也正因为林洪洲这汉奸当的太深入人心,反而让当地百姓和不知情的同志们对他恨之入骨。

 

郭善堂之所以来东都镇,是因为不久前他被人举报了:“林洪洲不嫖女人,不抽大烟,不赌博,没有私欲,一心一意为日本人办事,肯定大有问题!”

 

的确,你要是无所求,为什么当汉奸呢?

 

因为这个举报,郭善堂被抓进监狱拷打了一顿,结果什么也没审出来。被放出来后,他就接到了去东都镇侦查的任务。

 

郭善堂知道,日本人肯定对自己不放心,在暗地里派人监视,所以到了东都镇之后认认真真办事,没事就去寨墙上转悠一圈,看看风景,谁曾想因为名声太响亮竟然挨了一粪叉。

 

好在,王老倔是第一次杀人,没把郭善堂打死。当他醒来之后,发现头上血淋淋的,当时就猜到了发生了什么事,为了避免再次受到人民群众的“制裁”,他强忍着疼痛起身溜走了。祸兮福所倚,郭善堂遭受的这次刺杀,反而让他彻底获得了日本人的信任。

 

1945年日本投降后,郭善堂改回原名返回了部队。部队首长念他这些年来一直在日本人那边潜伏,也没回过家,便特别给他批了探亲假。

 

巧不巧的,郭善堂回家时村里面正在开群众大会,一看他这个投靠了日本人的“大汉奸”回来了,顿时就群情激愤:“打倒叛徒林洪洲!”“打倒大特务林洪洲!”

 

乡亲们并不是光喊口号,纷纷握紧了拳头想给他一个终身难忘的教训。

 

郭善堂看得出乡亲们是认真的,真要落他们手里自己不死也得残疾,赶紧表示:“乡亲们,我知道我说什么你们也不信,这样,你们把我扭送政府,是枪毙是杀头,我没一句怨言!”

 

很快,郭善堂就被送到了区政府,政府领导不相信这个“汉奸”竟然是我们的同志,又将他送到了县政府。

 

县政府领导和部队沟通了一番后,确认了郭善堂的身份就将他释放了。解放后,郭善堂当上了北京军区保卫部长。回忆往事,他说:“当年那段经历是我最难忘、最值得品味的一段时光。”

辽宁沈阳,一男子报案称,妻子在家吃火锅,酒醉后煤气中毒身亡。刑警赶赴现场勘察,3个多小时后,男子被控制带走。一番审讯下来,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例来源:辽宁市高级人民法院)

男子王某家住沈阳市沈河区,在一家商贸公司当主管会计,妻子洪某小他几岁,在一所职业学校任教。

这一年冬天的下午,当地派出所接到王某的报警电话,称妻子洪某在家吃火锅后醉酒,引发煤气中毒身亡。

警方不敢怠慢,立即组织刑警、法医等赶赴现场勘察。

只见房间内充斥着煤气味,洪某趴在桌上不省人事,经过法医诊断,已没有了呼吸。桌上的煤气火锅一直燃烧着,没有完全泄露,整个现场透着一股子蹊跷。

据王某讲,当天中午,他和妻子在家煮火锅吃,两人对酌了几杯。可吃到一半的时候,公司领导打来电话,说有一笔紧急账目需要处理,王某立马披衣返回公司。处理完账务后,酒劲上来的他,趴在办公桌上睡了一会,等到下午回家时,发现妻子已在家中毒身亡。

警方再次对洪某的尸体进行检验,发现在她后脑勺处,有一个不到2毫米的头皮出血点。

一氧化碳中毒,怎么头部会有外伤呢?进一步检验,警方发现洪某脑干有挫伤,这个位置的伤口是绝不可能自己摔倒造成的。

另外,红某最后死亡的姿势是趴在饭桌上,如果脑干受伤,暂时失去行为能力,她是不可能自行回到餐桌上的,很显然这是人为摆出来的。

最后,洪某脸上和身上有大片水迹,这又是怎么造成的呢?一切疑点都指向了与洪某最后接触的人——她的丈夫王某。

经过3个多小时的现场勘察,警方拿出手铐将王某铐住带走,突击审讯之下,王某终于交代了自己的作案动机和犯罪经过。

原来,王某和洪某虽然是夫妻,但二人的关系并不和谐,因为生活习惯和人生理念不同,两人经常发生争吵,久而久之感情也就淡了,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结婚多年,两人一直没有生孩子,洪某觉得丈夫对自己的呵护不够,加上王某事业心不强,只会通过溜须拍马来获得领导青睐,这让为人正直的洪某十分不齿。

婚姻上的冷淡让洪某一心扑在了事业上,此时一位姓柳的女学生走进了洪某的视线。

柳某165的个头,皮肤白皙、面容清秀,看着老师每天愁眉不展,她总是耐心开导,劝说老师应该拥有更加精彩的人生。

正所谓“当局者迷,旁观者清”,在柳某的开导下,洪某解开了很多心结,师生两人成为了一对无话不谈的好姐妹。

看着妻子每天神采奕奕,王某怀疑洪某出轨,主动跟踪调查,两个多月后,终于找到了柳某的头上。

此时的洪某对丈夫彻底失望,她将计就计,与柳某商量后,决定让柳某与王某保持暧昧关系,继而让丈夫主动提出离婚。

通过精心安排,王某真的爱上了柳某,而柳某则是虚与委蛇,巧妙地应对着。

王某认为,柳某之所以这样,完全是因为她和洪某的师生关系,只要除掉妻子这个拦路虎,一切都迎刃而解,财产也全部属于自己。

就这样,一个自认为天衣无缝的邪恶夺命火锅计划,在脑海中诞生了!

王某约妻子在家中吃火锅,故意与妻子喝酒聊天,准备将其灌醉后浸死在水中,伪造成洪某酒后洗澡浸亡的假象。

但刚将妻子浸入水中,洪某突然醒了,拼命挣扎着。王某怕事情败露,连忙用力将妻子的头往地上磕,直至她昏死过去。

随后,王某将妻子拖回餐桌边,摆成醉酒后趴在桌上睡着的姿势,然后将火锅煤气阀门开大,自己去公司几个小时后,再回家报警。

事后,当地检方以故意杀人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讼明法 )

1、王某认为自己主动报警,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这对吗?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王某在犯罪后,的确有拨打报警电话的行为,但他之所以这样做,并不是心生悔意、主动交代。而是自认为犯罪行为天衣无缝,警察也查不出什么,所以才主动报警,想以此进一步证明自己的“清白”。

这当然不能算作自首,反而会因为故意隐瞒、增加破案难度而加重处罚!

2、王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构成故意杀人罪。犯本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应当判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王某因为感情不轨,在报复心理的驱使下,恶意杀害妻子,第一次水浸不成、二度谋杀,并且制造出煤气中毒的假象,企图蒙混过关,逃避法律的惩处,这已经属于情节严重,依照法律当判死刑或无期徒刑。

3、最终,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无期徒刑。

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4、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在茫茫人海中,能够相识相爱本不容易,缘分尽时,放手祝福对方,这才是明智大爱之举。

以案示理,以讼明法;刑一而正百,罪一而慎万。愿大家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以法律己行,以法卫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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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直不是人!9岁男童被继母虐待的全身是伤!9月7日,贵州铜仁,媒体报道了这起令人愤怒的虐待案:

就在前几天的8月31日,家住铜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的张女士接到自己9岁外甥学校的电话,称其外甥浑身是伤,并报了警。

张女士第一时间赶到学校,发现外甥耳鼻口充血,浑身是伤,两个屁股上两个硕大的洞,小小的孩子都快不行了,看的让人心碎。

而细问之下才知道,外甥是被其继母虐待的结果。据外甥说,继母打了一桶水,将孩子按进水里呛,直到耳鼻都流血。还将浑身是伤的孩子捆起来放在衣柜,不让吃饭。

张女士责问孩子的父亲怎么照看的孩子,他还说“家务事,别人管不着!”目前警方已经对孩子继母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法律有道

这个继母哪里还有半点人性,哪里有一点点为人母的善良?哪怕不是亲生的,不要求你像亲生孩子一样对待,也不能这样的残忍伤害吧?

这显然不是一天两天的施暴,而是长时间的施加伤害。不管孩子的伤情如何,这位继母都已经涉嫌犯罪:

1、这种上时间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施加身体殴打伤害,语言辱骂,对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涉嫌虐待罪。

有人说继母也算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吗?当然算。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的,具有同亲生父母一样的关系,也构成拟制母子关系,成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所以,虽然不是亲生,但具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也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虐待继子女一样属于虐待。

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据此,如果是长时间的虐待造成的死亡或重伤,最多也就是判罚七年。

2、而如果继母单次的行为将孩子打成严重伤害程度,主观上具有伤害或者杀害的故意,则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区别与虐待罪,主要在于犯罪行为人主观的不同:前者是为了对被害人的身体健康造成直接的严重程度的伤害;后者一般则是长时间的体罚,辱骂,冻饿等方式,对被害人进行折磨。

两者伤害的程度不同,所以如果是单次虐待就造成重伤或者死亡,这就不是虐待了,而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这种情况下,依据《刑法》:如果构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则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如果是故意杀人,则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3、生父明知继母虐待或者故意伤害、杀害,视若不见,既不阻止也不报警,那么应当对男童生父视为共犯,追究与继母同等的虐待罪或者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行的刑事责任。

这是因为生父对男童具有法定的监护义务,其放任他人对孩子施加伤害,哪怕他没动手,实际上也是在纵容犯罪,是与继母形成了共同伤害的默契。

4、应当依法剥夺孩子生父的监护权。既然孩子跟随父亲不能健康成长,甚至面临生命健康威胁。孩子生母或其他近亲属,有权要求变更监护权。

依据《民法典》三十六条: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5、孩子终究是无辜的,无论成年人之间有多大的仇恨,希望所有人都能保有做人的良知和底线,不要去伤害任何一个幼小的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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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母亲精神分裂之下杀害三岁女儿,以故意杀人罪判刑四年】我是精神病,你们不能抓我!”在公安局的讯问室里,蔡某娥向民警解释道。

蔡某娥是广西柳州鱼峰区人,患有精神分裂症。2019年9月24日凌晨,蔡某娥三岁大的女儿哭闹不止,蔡某娥难以入睡。不久之后,精神分裂发作,用一把剪刀捅向其女儿蔡某熙(殁年3岁)腹部。

发现其尚有生命特征后,用双手掐住蔡某熙脖子直至确认蔡某熙已无呼吸后松手,蔡某熙因口鼻部及颈部受外力作用导致机械性窒息死亡,腹部被单刃尖刀刺伤致左肾脏破裂出血为其辅助死因。

杀害女儿后,蔡某娥先是把剪刀丢到了厕所,然后洗去了手上的血迹,而后觉得没有洗干净,就又洗了一次澡。当日8时许,蔡某娥主动报案并在家中等候公安机关处理。

经某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1)蔡某娥医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2)蔡某娥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3)蔡某娥目前有受审能力;(4)蔡某娥案发时具有部分防卫能力。

鱼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蔡某娥提起公诉。鱼峰区人民法院判决蔡某娥故意杀人罪,处有期徒刑四年。

民间流传“精神病人杀人不犯罪”,为何法院会判决蔡某娥故意杀人罪?蔡某娥为何要承担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又是如何量刑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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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为何认定蔡某娥构成故意杀人罪?

蔡某娥患有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发病,因为受不了女儿的重复话语进而持剪刀插其女儿肚子,后又实施掐脖子等一系列行为,甚至将作案工具剪刀丢到厕所,还洗澡并主动报警等,均表明其尚未完全失去自我控制能力,故依法应该采信某司法鉴定所的鉴定结论,依法认定蔡某娥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在此情形下,其持剪刀杀害其女儿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故意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害其女儿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2.蔡某娥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经过某司法鉴定所鉴定,蔡某娥医学诊断为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期,蔡某娥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蔡某娥案发时具有部分防卫能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过鉴定,蔡某娥在本案中系统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法院为何判处蔡某娥四年的有期徒刑?

蔡某娥具有法定量刑情节本案中蔡某娥案发后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作案过程的犯罪事实,具有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自首情节。再者,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即法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

被害人系蔡某娥的未成年女儿,从情感道德角度来说,案情的发生本来就对蔡某娥精神上造成了足够大的打击和摧残,蔡某娥其本身犯罪性质不同于其他故意杀人案件性质,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合上述情节,对其量刑为有期徒刑四年,罚当其罪,既能维护法律权威,又能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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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杀人不犯罪”,属于以讹传讹。精神病发作也分几种情况,能控制住自己而故意放任,造成刑法所不允许的危害后果时就是犯罪。对于此案,你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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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情是难得的情感之一,但2014年,复旦大学却出现了毒杀室友的恶性事件!

随着案件侦破,法院一审判处原天才少年林森浩死刑,但随后复旦大学177名师生联名写信递交法院,为“杀人犯”求情。

这封联名信是否会改变二审判决结果?

答案不得而知,但寒门出身的林森浩为什么要那样做呢。

林森浩,1986年,广州汕头人,兄弟姐妹众多。

相比他作为“天才少年”的身份,他的父母却是大字不识,而他也是家里5个孩子中,唯一获得受教育机会的人。

因为贫穷,幼年的林森浩受到了不少同龄人的欺负和嘲笑,他的内心变得敏感而自卑。

“我要考上大学,走出这个村里!”林森浩将所有的不甘深深埋在心底,全部化成了学习的动力。

功夫不负有心人。废寝忘食学习的林森浩凭借680分的高考成绩跨进了中山大学的校门,改变了自己的命运。

人才济济的环境让“穷小子”林浩森在大学四年里不敢有丝毫懈怠。

2010年,他成为众多顶尖学子中的佼佼者,直接保送复旦大学医学院读研。

次年,开始攻读研究生的林森浩,迎来了一个与他经历极为相似的新室友——黄洋。

黄洋比林森浩大一岁,他是四川自贡人,复读之后才考上的复旦大学,并保研成为本校的研究生。

与同是寒门子弟、不苟言笑的林森浩不同,黄洋性格外向,口才出众。

相似的经历没有让两位同门惺惺相惜,相反,林森浩敏感的神经时常被黄洋不经意地玩笑话击痛,令他怀恨在心。

“马上就是愚人节了,得找个人整一下啊!”。2011年3月,愚人节前夕,黄洋正和同学闲聊。

在黄洋不怀好意的贼笑中,林浩森认定下一个被整的人就是自己。

正是这句无心的玩笑,引爆了一个月前刚与黄洋因饮水机水费问题,产生争执的林森浩。

他暗下决心要给黄洋准备一个“难忘”的愚人节。

2013年3月31日,林森浩从学校实验室偷走被严格管控的50ml剧毒液体化合物。

而这些毒液都被他想方设法放进了宿舍饮水机内……

黄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饮用了饮水机内的水,紧接着身体不适感传来。

刚开始只是肠胃炎的症状,发烧、呕吐和腹泻等,因未察觉任何有关中毒的接触,医生也按肠胃炎处理。

治疗不对症,黄洋的病情更加严重,且短时间内急剧恶化。

4月7日,他开始鼻孔出血,8日陷入昏迷,有生命危险。

校内学生出现重大情况,复旦大学紧急组织上海知名专家会诊,但由于找不到确切诱因,抢救陷入僵局。

与此同时,黄洋的父母也认为病情来得古怪,报警寻找真相。

遗憾的是,4月16日,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宣布:年仅28岁的学霸黄洋经抢救无效死亡。

“怎么可能!学生会副主席杀了自己的室友!”

2013年4月25日下午,在同学们的窃窃私语中,林森浩被带上了警车。

归案后,林森浩坦白了详细的作案过程,表示自己只是捉弄黄洋,并没有想置他于死地。

辩护律师也一再强调林森浩只是误杀,但误杀论定遭到了法院的驳回,林森浩最终被宣判为蓄意谋杀,定为死刑。

之后,复旦大学复旦大学177名师生向法官递交了一封联名信,信中详细叙述了林森浩在校期间的好人好事,希望法院酌情从轻处罚。

但最终,求情信没能改变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

原因是黄洋入院后,林森浩有无数次说出真相的机会,争取足够的时间来挽救黄洋的生命,但他的无动于衷,最终导致了黄洋的死亡。

二审判决,法院维持原判,林森浩用自己的生命为“恶作剧”付出了代价。

冉冉升起的两颗医学界新星相继陨落,不禁让人痛心疾首。

杀人的不是致命的毒药,而是扭曲的人心。

这也不免让我们反思,教育的真正目的不是成绩,而是回到“立德树人”的初心!

1943年6月,八路军在大赵村有一场军事会议,保卫工作相当到位。可开会时,突然响起一声枪响,教导旅长倒在血泊中,而开枪的竟然是下属的一个连长。

一个八路军的连长,怎么会当众开枪打死首长呢,事情要从1937年抗张全面爆发说起。

抗战爆发后,冀鲁边区有一种抗日游击队,他们在敌后打击日伪军,取得了不俗的战绩,给日伪军造成不小的威胁。

当时八路军冀鲁边区的首长,也发现了这支队伍,也想收编壮大抗日力量。

1941年2月,这支游击队被收编为教导第六旅,原游击队的队长邢仁甫被任命为旅长。

两个月之后,黄骅被组织任命为第六旅的副旅长,负责协助旅长展开工作。

这引起了邢仁甫的猜疑,认为上边派下来的,是来监视他的。

黄骅出身贫农,性格随和,没有首长架子,很快便与战士们打成一片,在战士中间威望见长。

而邢仁甫自私自利,断不了山大王唯我独尊的念头。

黄骅日益见长的威望,更加地引起邢仁甫的不满,所以在工作中,邢仁甫处处不配合。

他还利用自己的亲信嫡系部队,挑拨战士与黄骅的关系。

为了抗日大业,黄骅处处忍让,并不与之计较。

后来,上级为了培养邢仁甫,作为一个八路首长该有的政治素养,还派他去延安大学,学习三个月,他的旅长职位暂时由副旅长黄骅代替。

得知自己走后,旅长之位交给黄骅,心胸狭隘的邢仁甫认为这是上级要收回他的兵权,架空他,好将他踢出队伍。

后来,越想越觉得是这么回事的邢仁甫,愈加的愤怒。

他把这一切都推在黄骅身上,他认为就是黄骅背后捣鬼,所以违抗命令没有去延安。

越想越气的邢仁甫,偷偷地召集自己的亲信说道:“上边派我去延安学习,职位由黄骅代替,这就是要卸我的兵权,我兵权被卸了,你们也不好过。”

“想当初,我们为八路流血流汗,打日伪军。现在脚跟站稳了,就想卸磨杀驴了。奶奶的,我要让他们看看,老子不是好惹的。”

他的亲信手下冯冠奎喊道:“大哥,你就吩咐吧,您指哪,我打哪。”

“好,是我的好兄弟。黄骅现在正在大赵村开会,现场保密措施做得好,外人都不知道,你们去杀个出其不意,杀了黄骅,以后跟着我吃香的,喝辣的。”

被一番蛊惑冲昏了头脑的冯冠奎,当真带着几个人去了大赵村。

会议室外边有警卫把守,冯冠奎掏出证件,谎称是有重要文件送给首长。

骗过了警卫,进入了会议室。

能进出会议室都是有严格要求的,所以与会人员对于进入会议室的冯冠奎没有任何诧异。

给自己部队首长送重要文件,之前也有过,大家还是低头开会。

趁着所有人不注意,冯冠奎来到黄骅身边,掏出手枪,砰的一枪,黄骅倒在了血泊中。

冯冠奎转身想要逃走,周围人怎么容的他逃跑,一把抓住,捆了起来。

一开始冯冠奎拒不交代替谁杀人,保卫处首长命令就地枪毙,这才吓坏了,赶紧交代了幕后的主使邢仁甫。

罪大恶极的冯冠奎当然是就地枪决了,八路军马不停蹄地赶往第六旅驻地抓获邢仁甫。

哪知道扑了个空,狡猾的邢仁甫早已带着自己的亲信逃跑了。

逃跑后的邢仁甫先是投靠了国民党,被日军抓获后,叛变人民,做了日本人的狗腿汉奸。

1950年,罪大恶极的邢仁甫被抓获,公审后执行了枪决。

配图:叛走前的刑仁甫与妻子